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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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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與醫療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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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會得到哪些醫療照護?

  1. 預防保健:實施健康檢查,對於罹慢性病或特殊疾病之收容人列冊追蹤。另對收容人實施衛生教育,預防疾病發生。
  2. 疾病治療:收容人身體不適將由醫師診察治療,提供妥適的醫療照顧。
  3. 傳染病防治:新收時,即實施傳染病血液篩檢(檢驗有無罹患愛滋或梅毒)及胸部X光篩檢,以達及早發現,及時治療之效。另各機關每年固定辦理1次擴大篩檢,以增加防治效能。

【問2】入矯正機關執行期間,因須長期服藥或使用氣喘噴劑,如何處理?

  1. 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原則如下:
    (1)應以醫療需求為前提,且包裝需完整未經拆封,並有完整標示之藥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等。
    (2)藥品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得於新收3個月內申請送入外,餘入機關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機關2週後即不得再申請送入。
  2. 送入方式:家屬得以收容人申請核准之包裹郵寄至機關,或親至機關指定之窗口寄入。另須備妥處方箋及相關證明文件,並依機關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後始得送入。
  3. 藥品若不符前揭規定,無衛生署許可字號、或有標示不明、封籤及包裝破損等情形時,矯正機關將會拒收。
  4.  拒收藥品之處理原則:
    (1)若藥品無法通過檢查,將轉交保管由收容人家屬領回,或待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時,交予本人領回。
    (2)通知送入家屬該項藥品不得送入,請其領回。
    (3)如不願意交付保管或由家屬領回,收容人可提出申請書,經機關同意後,協助銷毀。

【問3】罹患慢性疾病者於矯正機關收容期間,可否獲得治療?

  1. 目前多數收容人已納入全民健保,醫療院所亦進入矯正機關開設各科門診。收容人如有看診需要,可向場舍主管報告後掛號,即可獲得妥善治療。
  2. 慢性病者需長期服藥,可在機關內申請看診領藥。惟為利快速銜接治療,可向原治療醫院申請各類診斷書、病歷摘要及用藥紀錄等,提供機關參考。
  3. 如在矯正機關內無法妥善治療,醫師會建議安排戒護外醫,家屬毋須過度擔心。病況嚴重時,機關亦會協助申請保外醫治。

【問4】親友須終身施打胰島素,能將針劑帶進矯正機關內使用嗎?

  1. 收容人新收時,得攜帶診斷證明書、處方箋及相關藥品,經檢查後,如確有必要,即由醫師評估後使用。
  2. 自102年起,收容人具健保身分,後續之胰島素施打,可依看診程序申請看診,由醫師參考攜入處方箋之藥品名及施打劑量,賡續提供醫療照護服務,針具已毋須帶入。

【問5】矯正機關內收容人是否具有健保?需要繳交健保費用嗎?

  1. 矯正機關收容人投保分析:
    (1)四類三目(由法務部補助保險費):執行期間逾2個月以上之受刑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及刑法91-1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學生。
    (2)非四類三目(自行付費納保):被告、受觀察勒戒人、少觀所收容少年、民事被管收人、應執行期間2個月以下之受刑人。
    (3)不符保險資格,無法納保:不符健保法第8條規定之本國籍收容人及不符健保法第9條規定之外籍收容人。另外籍收容人若持有居留證且居留期間達半年以上者(以移民署資料為準),得納入健保。
  2. 收容人保費每人每月1376元,四類三目收容人保費全由國家負擔。

【問6】具有健保的收容人看診是否需要繳費?費用如何處理?

  1. 收容人負擔費用,如下:
    (1)掛號費:機關內依健保承作醫院等級訂價。
    (2)部分負擔:機關內門診50元,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全國統一價格。另依健保法第48條規定,凡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免部分負擔。
    (3)住院費:依住院時間負擔10%至30%。住院愈久,負擔比率愈高。
  2. 收容人無法繳納自行負擔費用及掛號費時,矯正機關會從其保管金、勞作金中,持續扣款、催繳或通知其家人繳費。收容人出監(院、所、校)仍有欠費者,則由合作醫院(診所)催繳。

【問7】沒有健保的收容人如何就醫?費用由誰負擔?

  1. 受刑之執行2個月以下,且符合健保資格者,應自行持續納保,繳交保費,以免健保中斷。已加保未領卡或卡片遺失、毀損等,入機關前應儘速補辦健保卡,以維權益。
  2. 收容人如不符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致無法加入健保者,於矯正機關內患有疾病時,機關仍會安排於健保門診看診,費用由收容人自行負擔。符合清寒補助條件者,可申請醫療補助。
  3. 具有全民健康保險法保險資格之收容人因正在申辦無健保卡、辦理投保中、不在保或積欠健保費遭暫行停止保險給付時,得先予健保身分就醫,後續由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及矯正機關輔導其納保或辦理欠費分期繳納等措施。

【問8】收容人入矯正機關前健保費欠費,國家是否會代繳?

  1. 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且執行期間逾2個月以上之收容人(4類3目收容人),其保險費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補助。但不論係屬4類3目收容人或其他保險類別之收容人,其入矯正機關前之健保費欠費,法務部均不會代繳。
  2. 4類3目收容人如因欠費遭鎖卡,健保局將於其入矯正機關後予以解卡,不致影響其入機關後使用健保醫療之權益。

【問9】收容人於何種情況下可以戒護外醫?會通知家屬至醫院探視嗎?

  1. 收容人現罹疾病,在機關內經醫師診療,經診斷(依實際病情需要、醫護人員、醫療設備等因素)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由醫師開立建議轉診單,或由收容人提出自費外醫報告,經核可後戒送外醫。
  2. 收容人住院或依病情需要時,機關會通知家屬前往探視。各項侵入性檢查、手術亦須家屬配合前往醫院,簽署同意書。
  3. 探視家屬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並於規定接見時間內前往醫院探視。

【問10】收容人戒護外醫住院,可否選擇看病時間與醫療院所呢?

  1.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規定,收容人戒護移送醫療院所就醫之時間及處所,由矯正機關依其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指定之;收容人不得自行指定。爰此,收容人如有戒護外醫需求,不論住院或門診,均係由機關指定就醫時間及處所。
  2. 收容人戒護住院時,應優先安排其入住於戒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健保病房為原則。醫院不得向收容對象收取病房費用差額。

【問11】收容人戒護外醫時,是否一定要施用戒具?

  1. 收容人戒護外醫時,機關應依職權衡酌個案身體狀況及其行狀,判斷是否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再決定是否施用戒具及其施用種類。
  2. 可視情況讓收容人以外套衣物遮掩,或利用乘坐輪椅等方式遮掩戒具,以兼顧其人格尊嚴。

【問12】請問保外醫治條件及申請程序為何?

  1. 保外醫治之條件: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經採行前述醫治方式後,仍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醫治;其有緊急情形時,監獄得先行准予保外醫治,再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2. 程序分為一般保外醫治及緊急保外醫治,如下:
    (1)一般保外醫治:機關檢附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矯正署,矯正署審核核准後,機關通知家屬至地檢署辦理具保手續。
    (2)緊急保外醫治:機關檢附疾病診斷書、病危通知書等證明文件(殘刑5年以內由機關首長決定,殘刑5年以上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先行核准),再函請地檢署依職權處分,核准後通知家屬至檢察署辦理具保手續,完成後再函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備。
  3. 被告如在所內不能為適當醫治,報由院檢處理,並無保外醫治之問題。

【問13】保外醫治注意事項為何?

  1. 保外醫治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1)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2)應依醫囑接受治療。
    (3)不得無故擅離或變更原醫療機構或處所。
    (4)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得無故失聯。
    (5)於監獄訪察人員訪視時,應就其健康、就醫或照護、居住、生活狀況等情形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除維持日常居住及生活所必需外,未經監獄核准,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不符或顯然無關之活動。
    (7)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8)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2. 前項第三款情形,如保外醫治受刑人因病情治療或照護需要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執行監獄申請核准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但情況急迫時,保外醫治受刑人得先自行變更,並於五日內陳報原執行監獄並申請核准。
  3.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4. 保外醫治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逕報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1)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
    (2)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
  5. 保外醫治期間不計入刑期。

【問14】保外醫治期間死亡,其家屬應辦事項為何?

  1. 收容人家屬應持死亡證明書,向管轄之地檢署辦理交保金領回事宜。
  2. 家屬應持死亡證明書前往矯正機關,辦理保外醫治死亡之查核程序以及除籍手續。

【問15】收到機關公文告知應繳交醫療費用,要如何處理?

  1. 目前矯正機關內備有各類健保門診,但看診時仍需自費負擔掛號費及部分負擔。不具健保資格的收容人除公醫門診外,其餘醫療亦需自費,如收到相關催繳公文應依限繳納。
  2. 家屬得將醫療費用以郵政匯票方式寄入或親至矯正機關接見室寄入現金予該收容人或機關指定帳戶,俾利辦理相關醫療扣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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