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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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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與執行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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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請問新收辦理流程為何?

  1. 查驗收監(院、所、校)應備文件,如法院或檢察官簽署之押票、指揮書、收容書或交付書等,並核對人別及身分證明文件,確認是否無誤。
  2. 對新收者之身體、衣類及其攜帶物品作詳細檢查。除經檢查核可准予攜入之物品外,其他如金錢、管制或貴重物品等可送交保管,或通知家屬領回。
  3. 實施健康檢查,瞭解有無疾病或外傷。
  4. 告知應遵守事項,填載新收相關文件後配入舍房。

【問2】新收收容人何時可以添購生活用品?

  1. 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當天,即可購買生活必需用品。
  2. 矯正機關內備有個人盥洗用具、生活必需品及換洗衣褲等,供收容人及其親友選購,收容人親友可於接見室門市選購後,由機關送交給收容人,或寄送金錢予收容人,供其自行選購。

【問3】機關提供給收容人的飲食、物品有哪些?不足者該如何準備?

  1. 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機關會提供3餐飲食、飲用水、公用餐具、制服(含夾克)等。
  2. 收容人如未攜帶日常用品,可自費購買。若未攜帶金錢,機關會發給愛心日常用品。另貧困收容人可向機關申請貧困救濟,由機關補助其日常用品。
  3. 收容人日常生活用品如有特殊需求(如義肢、拐杖、假牙),可向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機關協助代購,或由家屬自接見室寄入,另亦可申請以包裹寄入。

【問4】新收時,可攜入矯正機關的物品有哪些規定呢?

  1. 矯正機關內場舍空間有限,新收攜入之物品以生活必需用品為限,且勿攜帶過量之物品。
  2. 金錢部分: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僅須負擔日常生活用品或健保看診掛號及部分負擔費用。另除購買電器用品外,並無大筆消費,故毋須攜入大筆金錢。
  3. 藥品部分:攜入藥品應以醫療需求為主,且需有完整藥袋、罹病醫院診斷證明、處方箋。另藥品須完整未拆封並附成分說明,經機關衛生科醫師評估檢查後,核准者將發還收容人使用。此外,以入矯正機關2週內的處方箋或3個月內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為限。
  4. 生活用品部分:個人身分證件、內衣褲、健保卡、襪、毛巾、筆、肥皂、牙膏、牙刷、信封、信紙、衛生紙及圖書雜誌等得以攜入。另被、床單、枕頭等限單人尺寸。如攜入特殊物品(如義肢、義眼、假牙等),經檢查核准後,即可使用。
  5. 攜入衣物皆須送交檢查,原則如下:
    (1)檢查係以衣物之整體性及收容人需求性為前提。物品如有妨害機關紀律及秩序、影響戒護安全、夾帶違禁物品、不易或無法檢查、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破壞原有外觀與功能者,禁止攜入。
    (2)電器用品不得攜入。但經移監(院、所、校)、借提寄禁攜入者,確認無誤後,許其更換標籤後繼續使用。
    (3)衣褲、被、床單、枕頭、襪、毛巾等用品皆須泡水並拆開檢查。
    (4)攜入物品,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情事時,機關將依法究辦。

【問5】執行地點是在戶籍地或是犯罪所在地的矯正機關呢?

  1. 執行地點原則是在案件繫屬院檢所在地的矯正機關內執行。另執行前,可向原指揮執行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聲請囑託執行,移送至戶籍地的矯正機關執行。
  2. 執行後若欲申請移至戶籍地附近之矯正機關執行者,受刑人可依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受戒治人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受戒治人移所作業要點等規定,由收容人檢具移監(所)申請書、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等,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問6】親友生重病但要入監執行,請問何種情況下會被拒絕收監呢?

  1. 受刑人入監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1)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2)現罹患疾病,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3)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
    (4)罹患法定傳染病,因執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5)衰老、身心障礙,不能於監獄自理生活。
  2. 入監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病理報告及其他檢驗報告等,供機關查考。
  3. 被拒絕收監者,應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問7】即將入監執行,卻檢查出疑似罹患肺結核,該怎麼辦?

  1. 入監前如發現疑似罹患肺結核,可檢具相關資料向檢察官聲請延後執行,如檢察官駁回延後執行之聲請時,機關仍會予以收監。
  2. 入監後,應檢具相關疾病診斷證明書及肺結核就診手冊,由機關安排醫師診療,並依醫囑辦理隔離治療或相關就醫事宜。
  3. 如為確診個案,機關得視其病情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移禁臺中監獄肺結核醫療專區(男性)或臺北監獄附設桃園分監(女性)接受治療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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