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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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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使用與保管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7
  • 資料點閱次數:18965

【問1】親友可否寄錢給收容人?有何規定?

  1. 收容人親友可透過下列方式寄錢給收容人:
    1. 接見時寄入:由寄入人至接見室填寫「寄送保管金申請單」,將欲寄入金錢與申請單交予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2. 購買郵政匯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且郵政匯票應指明收款人姓名,再於信封上清楚記載收容人姓名、呼號、所屬場舍及寄件人姓名,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2. 為使收容人養成節儉習慣,減輕親友之負擔,寄入之金錢以不超過新臺幣8仟元為原則。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有其他特別之事由,得許不受限制。

【問2】入矯正機關執行時,可否購買東西?有限制規定嗎?

  1. 入矯正機關執行時,攜帶之金錢將交付保管,並給予保管金存摺簿,購物時自存摺簿扣款。
  2. 收容人購物種類區分為「一般性用品」(食品、日常用品等)與「非一般性用品」(電器用品、衣著、棉被…等)。販售物品價目表詳列各項物品品名與售價,並於收容人居住場舍張貼,以供申購。
  3. 基於培養收容人節儉習慣,減輕親屬之負擔,杜絕異常消費的原則,一般性用品每人每日以消費 300 元為限。另年節(指端午節、中秋節當日及除夕至初三)每日消費金額以 600 元為限。又當日消費金額未達上限者,不得累計合併使用。
  4. 非一般性用品消費金額達500元時,則須經教區科員及機關首長核准後,方得購買。

【問3】想要領回保管物或保管金,該如何申請?

    申請方式與程序:
  1. 收容人或其親屬親自申請:保管物品領回均至機關辦理領回,保管金領回分至機關辦理領回或匯款領回二種。由收容人填寫報告單申請或其親屬請收容人向機關提出申請,收容人報告單詳填領出物品名稱、指定領回人與使用理由。若是申請領回保管金,收容人報告單上詳填領回金額、領回理由、指定領回人姓名、領回身分證字號,若採匯款方式領回,則須於報告單上再註明領回人帳號,並附上領回人存摺帳號封面影印本。收容人報告單經核准後,保管金選擇以匯款方式領回者,機關會將金額直接匯入領回人戶頭,匯費則會另外從收容人賸餘保管金中扣除,保管物品或保管金至機關辦理領回者,領回人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總務科保管股領取,確認相關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及核對領回保管金(保管物品)金額(品項、數量)無誤後,當面點交並簽名蓋章具領,若未帶印章可用捺印指紋代替。
  2. 利用網路申請:請至“法務部便民服務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eservice.moj.gov.tw)和本監機關網站表單下載處有提供相關文件供下載使用。
  3. 申請領回保管金或保管物品,收容人仍在矯正機關內者,應經其書面同意;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者,領回人並應備妥該收容人委託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問4】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時沒錢返家,該怎麼辦?

  1. 收容人釋放前,倘欠缺返鄉車資,經由機關協助填寫「申請保護報告表」及「收據」,經審查通過核准後,由更生保護會予以資助旅費;如為行動不便者,由機關先行聯繫其親友蒞臨機關接返;倘屬無法自理生活,且無家可歸者,則連繫更生保護會或社福單位予以協助安置,以免淪落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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