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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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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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有哪些人可以辦理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
- 外界得辦理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之人員,如下:
(1)收容人最近親屬、家屬。
(2)機關認為必要且適當之人。
(3)收容人提出之人。 - 最近親屬係指配偶、三親等血親及二親等姻親等親屬。
- 機關認為有送入財物之必要且適當之人,例如律師、辯護人或其他經機關審認確有送入財物必要且適當者。
- 收容人提出之人,應以書面提出,並以3人為限,變更時,亦同。
【問2】若要送入金錢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 送入金錢之種類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現金袋、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 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一萬元(新臺幣)為限。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有其他特別之事由,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若收容人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及額度。
- 送入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寄入或其他經監督機關許可之方式。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指郵局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匯票或本票為限。
(1)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由送入人至接見室填寫申請單,將欲送入之金錢與申請單交予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2)以現金袋、郵政匯票或本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現金袋或郵政匯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或開立本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並於信封上詳細記載收容人姓名、編號、所屬場舍及送入人姓名、聯絡電話,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3)監督機關為配合各項便民措施,得開發其他外界送入金錢之方式,例如監督機關規劃指定之線上匯款系統等。
【問3】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 送入飲食,種類以主食、菜餚、水果及餅乾為限。
- 送入飲食之次數:
(1)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受刑人每三日收受一次。
(2)送入人每日以一次,並以一人為限。但送入人為同一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者,不在此限。
(3)其他身分收容人,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 - 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為限。
- 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 送入飲食應詳實記載寄送人之身分資料、與收容人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購自何處,如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寄物人製作。又須經接見室承辦人核對身分並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
- 寄送入之飲食若經查獲涉及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
- 送入之飲食,送入人姓名及居住所不明,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予以退回,無法退回者,經公告後無人領取或視食物腐敗程度不適保管時依法逕行毀棄。
- 不限關係類別之送入人(包含不在受刑人提出3人名單之親友),均可於外門市百貨部購買物品予受刑人。(限額2000元/次)
- 附表:送入飲食規範表
類別 項目 說明 拒收物品 主食 1. 米飯類
2. 麵食1. 主食包含米飯、麵條、粿條、米(冬)粉等,加工後仍應保持食物原型。
2. 白飯、炒飯、油飯、肉粽、飯糰(捲)、米糕等。
3. 煮熟且不含湯水之麵條、米(冬)粉、粿條等。1. 米血、肉圓、蘿蔔糕等加工製品及各類粿類製品如碗粿、芋粿、炸粿等。
2. 各種麵粉加工類製品,如各類麵包、包子饅頭、燒餅油條、披薩、漢堡、蔥油餅等。
3. 包餡之各類製品,如草仔粿、水餃、鍋貼、水煎包、春捲潤餅、三明治、蛋餅捲餅等。
4. 糕餅點心類,如蛋糕、紅豆餅、月餅、鳳梨酥、韭菜盒子、刈包等。菜餚 1. 肉類
2. 菜類
3. 海鮮類
4. 蔬菜類
5. 罐頭食品1. 雞、鴨、魚、肉類食品等須煮熟後切開並去除大塊骨頭(如雞(鴨)腿、雞(鴨)翅、豬腳)。
2. 菜餚類須煮熟可供即食者。
3. 已去殼並煮熟之海鮮類食物,魚類須切開並去除大根魚骨。
4. 罐頭食品須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1. 湯類、勾芡及羹類、腸類及豬血、鴨血等加工食品。
2. 以酒、麻油及中藥料理之食物,如燒酒雞、麻油雞、薑母鴨、含中藥肉類及含酒紅糟肉。
3. 長條狀莖管類蔬菜。
4. 涼拌及醃製食品(如辣椒、蒜頭、香菜跟蔥等)、冷凍食物。
5. 結晶或粉狀食物(魚鬆等)。
6. 包餡含有湯水之包類、餃類。
7. 生魚片及未經煮熟之生鮮食品。
8. 忠區收容人因醫療因素拒收辛辣食品。水果 可供即時食用之各類水果 除小型水果,如葡萄、小番茄等外,其餘應切開、去皮及去除果核後方准予送入。 1. 各式液體、果汁、飲料、乳品及冰品等。
2. 椰子、百香果等液態果肉之有殼類水果,不予送入。
3. 氣味過重易引起爭議之水果,如榴槤。
4. 各式蜜餞、加工或醃製水果。餅乾 1. 零食餅乾
2. 堅果類1. 去除包裝之餅乾零食、魚乾、魚絲及肉乾類。
2. 堅果類須去殼。1. 花生糖、各類糖果。
2. 未去殼之堅果類食品。
3. 夾心類餅乾及含粉末餅乾,不予送入。 - 其他注意說明:
(1)食材不明或有衛生疑慮之飲食,如鼠肉、狗肉、蛇肉或未經煮熟之飲食等,不予送入。
(2)茶葉、茶包、咖啡等沖泡式食品不予送入。
(3)任何含有酒精成分之食品,均不予送入。
(4)送入之飲食無法施以檢查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用,不予送入(如沙拉,起司等)。
(5)送入飲食時須使用透明塑膠袋盛裝,以利檢查。
【問4】若要送入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 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1)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2)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3)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4)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5)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6)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7)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 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 送入之方式如下:
(1)外界送入財物,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與收容人關係、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繳驗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資料,經接見室承辦人核對身分並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
(2)循寄入方式為之者,由機關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3)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 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1)內衣、內褲、毛巾、眼鏡及書籍等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其他用品需由收容人申請郵包單核准後,家屬於郵包上,黏貼核准寄送之梅花標籤方式寄入,或於本監收發室登記送入。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監所長官核准後送入。 - 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無法或不易檢查、夾藏違禁物品或有妨害機關紀律之物品,禁止寄送。另寄(送)入物品,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時,寄物人自負刑責並依法究辦。
-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所不明,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或經公告後無人具領或有危險性、有害不適於保管者依法毀棄。
- 附表:項目及限制
項目 物品之限制 物品之拒收 備註 毛巾 每人每月以1條為限 方巾、浴巾拒收 本監合作社亦有提供,供同學購買 內衣褲 每人每月以3件為限 肩帶過細、網狀內衣、非白素色內衣、有口袋及鈕扣拒收 本監合作社亦有提供,供同學購買 書籍雜誌 圖書雜誌每人每月以3本為限 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者一律拒收 眼鏡 限膠框眼鏡,每人每月原則以一付為限,鏡片需透明,鏡架顏色以素色為主 鏡架怪異、半框、無框、有顏色之鏡片(墨鏡)拒收 金錢 以新臺幣為限 每一送入人每日限一次,以新台幣一萬元為上限 其他 其他用品需由收容人申請郵包單核准後,家屬於郵包上,黏貼核准寄送之梅花標籤方式寄入,或於本監收發室登記送入 非「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六條所列之物拒收(如有特殊需求需以報告單方式,經監所長官核准後送入)
【問5】若要送入非【問4】之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以下物品:
(1)報紙或點字讀物。
(2)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3)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4)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5)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6)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或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
(7)全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 送入之方式如下:
(1)外界送入財物,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與收容人關係、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繳驗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資料。
(2)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3)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問6】機關拒絕民眾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之理由為何?
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
- 未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有關時間、種類、數量(額)、次數、程序等規定辦理。
- 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 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 送入之財物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
- 送入經食品安全衛生主管機關認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且尚未改善之食品業者飲食。
-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 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問7】機關一定期間內禁止民眾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之規定為何?
- 外界送入財物,經檢查有夾帶違禁物品或有事實足認有嚴重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虞者,機關得為必要之調查,並自調查之日起,禁止該送入人送入財物,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 機關調查完畢後,確認有嚴重危害機關秩序或安全者,機關得自調查完畢之日起至多三個月內禁止該送入人送入財物。
- 禁止送入人送入財物之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送達受處分人。
- 上開書面行政處分應載明受處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等個人資料、處分之主旨、事實、具體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以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
【問8】可否送入電器用品予收容人使用?
收電器用品性質屬矯正機關內之管制性物品,非收容人生活必需物品,經機關許可得持有個人電器用品之收容人,得向機關提出申請後購買,不得由外界送入電器用品,俾利後續維修及檢查。
【問9】可否在接見室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
收容人親友可於接見室之門市部購買食品,由機關轉送予收容人,每次購物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又電器、電池及香菸係屬矯正機關內限制使用之物品,並未開放供收容人親友選購。
【問10】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 收容人應向機關提出申請及明細單,載明郵寄物品品名與數量,經機關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下稱郵包單)寄予指定之親友。
- 收容人親友得以郵寄方式,或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寄(送)入之物品應符合明細單上之物品品名與數量,並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以利查對。
- 寄入包裹未經申請核准、包裹外未張貼郵包單、寄入物品之品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寄入人未於郵包單上簽章、郵包單經核准後逾30天未寄入者,寄物人身分不符規定或夾藏違禁物品時,由收容人自費寄回。
- 寄入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為原則,特殊物品應經核准後准予寄入。另應注意高價位之奢侈品不宜寄入,且寄入物品不得有妨害矯正機關紀律、危害戒護安全、夾藏違禁物品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 送入物品經檢查如有涉及不法者,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