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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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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離)婚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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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請問男(女)友在矯正機關內收容,可以辦理結婚嗎?

  1. 目前我國結婚採登記制,因此,結婚現以書面、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即可。又結婚當事人因收容在矯正機關之特殊情事,無法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故另一方當事人(未在矯正機關者)可攜帶相關文件逕至戶政機關申請,戶政機關將派員至該本監查實當事人結婚意思後攜回相關文件,辦妥結婚登記。
  2. 所需相關文件為結婚證書(應註明結婚地點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居留證或護照)、印章(或簽章)、又當事人應備妥一年內之彩色照片一張。

【問2】夫(妻)因犯罪被判刑入監執行,要與其離婚,如何提出申請?

  1. 夫妻有一方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者,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之訴訟。
  2. 收容人與配偶協議離婚後,由收容人以書面向本監申請「在監(院、所、校)證明」,再填寫離婚協議書與委託證明書。上述資料完備後,收容人配偶可持資料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3. 收容人配偶亦可至戶政機關申請,並說明夫(妻)在某矯正機關執行,戶政人員會與該矯正機關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聯繫,委請代辦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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