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受書信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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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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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進入矯正機關後,何時可以發受書信?
- 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除禁止通信之被告外,於完成新收程序,配入場舍後即可發受書信。
-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 收容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收容人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
【問2】請問各類收容人寄發書信規定為何?
-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發受書信。至於不適用累進處遇之其他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原則不予限制或禁止。
- 被告及民事被管收人發受書信對象為任何人,但有特別理由時,法院或檢察官得限制被告通信之對象。
- 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發受書信;於進入心理輔導期後,受戒治人得與非親屬、家屬發受書信,但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且須報經機關首長許可者為限。
- 受觀察勒戒人發受書信對象原則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但有特別理由經勒戒處所長官許可,得與其他人為之。惟如有妨礙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或受觀察勒戒人之利益者,得禁止或限制之。
- 收容少年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
- 感化教育少年及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但有妨礙感化(矯正)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 保安處分受處分人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寄發書信對象為親友。
【問3】同居人或同性伴侶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通信嗎?
- 所稱家屬係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屬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 證明家屬關係,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由機關以調查資料認定。
- 民眾如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發受書信,可檢具雙方家長切結證明、同戶籍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村鄰里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作為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機關認定關係後,即可以家屬身分與收容人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