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預約)律師及辯護人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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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方式:
(1)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9:00至11:00及下午13:30至16:00,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機關戒護科提出申請。
(2)傳真預約辦理:
●請填載「律師、辯護人預約接見申請單」,以傳真方式向本監戒護科提出申請,並以電話確認受理狀況。
●申請時間為自接見日期之前7日起至前1日下午5時前之日間上班時間內,但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1日截止申請。
●如律師、辯護人未能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準時前來辦理接見,最遲應於預約時段前一小時,撥打承辦人:04-23891296分機212取消預約;律師、辯護人於6個月內未依預約時間完成接見逾3次者且未事先取消,本監得自其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3個月內暫停受理其電話預約接見之申請 。 - 應備文件:
(1)辯護人: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2)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辦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3)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4)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5)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矯正機關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矯正機關查驗。 - 機關單一聯絡窗口:
戒護科連絡電話:04-23891296分機212。
傳真電話:04-23828528。 - 注意事項:
(1)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2)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3)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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