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增加接見及彈性調整接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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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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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增加接見及彈性調整接見之流程說明如下(依法務部111年1月14日法矯字第11004007660號函辦理):
一、增加接見之申請:
- 需符合下列申請要件之一:
(1)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2)受刑人有事務聯繫、促進在監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3)穩定接見人或受刑人情緒之需要。
(4)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5)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6)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 申請程序:由接見人或受刑人填寫增加接見申請單並載明具體事由,向本監戒護科申辦(04-23891296分機228、傳真:04-23828528),核准後通知申請人辦理接見。
- 辦理增加接見之次數限制:
(1)受刑人新收入監未滿三個月,每週得增加接見2次為限。
(2)受刑人新收入監滿三個月,每週得增加接見1次為限。
二、彈性調整接見之申請:
- 需符合下列申請要件之一:
(1)基於管理事由:
甲、監獄基於戒護安全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乙、受刑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2)基於教化輔導理由:
甲、基於協助受刑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之必要時。
乙、為修復、調整、改變受刑人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3)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
甲、受刑人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乙、受刑人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4)其他事由:
甲、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乙、受刑人家中遭受重大傷害時。
丙、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丁、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戊、受刑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時。
己、受刑人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 申請程序:由接見人或受刑人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並載明具體事由,向本監戒護科申辦(04-23891296分機212、傳真:04-23828528),核准後通知申請人辦理接見。
- 辦理彈性調整接見之次數限制:
(1)接見人全數均為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依個案情形審核辦理。
(2)接見人如有受刑人最近親屬或家屬以外之人,每週辦理彈性調整接見1次為限。
三、您若欲了解上述接見相關規定或有任何疑義時,請電洽本監公務電話(04-23891296分機228或212)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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