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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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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入菜餚及物品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 資料點閱次數:34794

【問1】若要送入金錢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1. 送入金錢之種類以現金(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2. 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一萬元(新臺幣)為限。若收容人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及額度。
  3. 送入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指郵局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匯票或本票為限。

【問2】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1. 本監送入飲食處理原則如下:
    (1)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2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3)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
    (4)水果經切開或剝殼開後,可准予送入(椰子、百香果等液態果肉之有殼類水果禁止送入)。
    (5)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機關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2. 送入飲食應詳實記載寄送人之身分資料、與收容人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購自何處,如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寄物人製作。又須經接見室承辦人核對身分並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
  3. 寄入之飲食若經查獲涉及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
  4. 送入之飲食,送入人姓名及居住所不明,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予以退回,無法退回者,經公告後無人領取或視食物腐敗程度不適保管時依法逕行毀棄。
  5. 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處分人、感化教育處分人等,準用監獄收容人受入飲食之規定。
  6. 附表:項目及限制
    項目 物品之限制 物品之拒收 備註
    肉類 雞、鴨、魚、肉等需煮熟後切開 湯類、勾芡、冷凍品、豬鴨血等血製類食品拒收  
    糕餅類 需無餡(夾心)之糕餅類,糕類亦需切開以便檢查 有餡(夾心)類糕餅、慕斯等易腐壞之奶(油)製糕類拒收 本監設有烘焙坊、合作社亦有販售現做糕點供同學購買
    菜類 需煮熟之菜餚 湯類、芶芡、涼拌等菜類拒收。(忠區收容人因醫療因素,拒收辛辣食品)  
    水果類 必須預先切開處理(如蘋果、梨子需切開,荔枝、龍眼需撥開去子、去殼,以便檢查) 有殼類水果如椰子、百香果等拒收 本監合作社亦有提供新鮮水果供同學購買
    毛巾 每次以1條為限 方巾、浴巾拒收 本監合作社亦有提供,供同學購買
    內衣褲 每次以3件為限 肩帶過細、網狀內衣、非白素色內衣、有口袋及鈕扣拒收 本監合作社亦有提供,供同學購買
    書籍雜誌 圖書雜誌每次寄送三本 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者一律拒收  
    眼鏡 限膠框眼鏡,每次以一付為限,鏡片需透明,鏡架顏色以素色為主 鏡架怪異、有顏色之鏡片(墨鏡)拒收  
    金錢 以新臺幣為限 每一送入人每日限一次,以新台幣一萬元為上限  
    其他 其他用品需由收容人申請郵包單核准後,家屬於郵包上,黏貼核准寄送之梅花標籤方式寄入,或於本監收發室登記送入 非「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六條所列之物拒收(如有特殊需求需以報告單方式,經監所長官核准後送入)  

【問3】若要送入生活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1. 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1)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2)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3)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4)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5)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6)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7)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2. 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1)內衣、內褲、毛巾、眼鏡等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其他用品需由收容人申請郵包單核准後,家屬於郵包上,黏貼核准寄送之梅花標籤方式寄入,或於本監收發室登記送入。
    (2)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監所長官核准後送入。
  3. 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無法或不易檢查、夾藏違禁物品或有妨害機關紀律之物品,禁止寄送。另寄(送)入物品,經檢查發現涉及違法時,寄物人自負刑責並依法究辦。
  4. 送入物品應填寫送物申請單,詳實記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關係及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經接見室承辦人核對身分並檢查無誤後,始准送入。
  5.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所不明,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或經公告後無人具領或有危險性、有害不適於保管者依法毀棄。

【問4】可否送入電器用品予收容人使用?

因電器用品性質屬矯正機關內之管制性物品,非收容人生活必需物品,所以不可由收容人親友送入。收容人如符合電器類用品之使用資格,得經核准後由機關統一購買,俾利後續維修及檢查。

【問5】親友可否在接見室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

收容人親友可於接見室之門市部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每次購物限新台幣2千元以下。又電器類用品、電池及香菸係管制性物品,並未開放供收容人親友選購。

【問6】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1. 收容人應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報告及明細單,載明郵寄物品品名與數量,經機關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寄予指定之親友。
  2. 收容人親友得以郵寄方式,或於接見時至收發室送入包裹,寄入之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物品品名與數量,並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以利查對。
  3. 寄入包裹未經申請核准、包裹外未張貼明細單,或寄入物品之品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寄物人身分不符規定或夾藏違禁物品時,由收容人自費寄回。
  4. 寄入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為原則,特殊物品應經核准後准予寄入。另應注意高價位之奢侈品不宜寄入,且寄入物品不得有妨害矯正機關紀律、危害戒護安全、夾藏違禁物品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5. 送入物品經檢查如有涉及不法者,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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