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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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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眷屬同住相關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7
  • 資料點閱次數:5208

【問1】一般與眷屬同住之規定為何?

  1. 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行狀善良,得准其於一定期間內與直系血親、配偶在指定之處所(懇親宿舍)同住。
  2. 對象: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
  3. 要件: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須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在9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4. 期間: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以每月1次,每次不逾7日為原則;但有特殊事由者,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每次得准延長1日至3日。
  5. 申請程序:符合條件之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應檢附同住眷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外籍收容人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保證書及眷屬相片等文件。機關對申請者核實審查,並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後,辦理與眷屬同住。

【問2】辦理與眷屬同住需要攜帶什麼文件?有何注意事項?

  1. 本國籍眷屬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證件,外籍眷屬務必攜帶居留證、護照或其他附有照片足以證明眷屬身分之證件,並於指定之日期及時間內,到受刑人執行機關辦理與眷屬同住事宜。
  2. 注意事項:
    1. 宿舍內設備應妥為保管,離開宿舍時,並應點交予矯正機關管理人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
    2. 出入宿舍,應遵守啟閉時間。
    3. 受刑人應按照作息時間工作、休息。
    4. 宿舍內,不得有吸菸、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5. 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自行檢點保管。
    6. 同住期間屆滿,即應按時離開宿舍,不得藉故拖延。
    7. 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自備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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