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監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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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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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受刑人可否自行申請移監?其要件及程序為何?
- 請移監要件:依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1)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向監獄申請移監:
- 受刑人之父母、配偶年滿六十五歲或有子女未滿十二歲。
-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疾病或身心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
- 受刑人符合移入監獄所辦理補習教育、進修教育、推廣教育或職業訓練之招生資格。
- 受刑人符合移入監獄所辦理視同作業之遴選資格。
- 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本監無法提供相應之資源,而移入監獄可提供。
- 新入監執行已逾三個月或由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六個月。
- 殘餘刑期逾四個月。
- 無假釋案件在審查中。
- 申請程序:受刑人有符合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得檢具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證明及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填寫申請報告單及申請移監審核表,向本監申請移入指定之監獄,如經審查符合移監資格者,本監將按月檢具受刑人名籍資料、移監合格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監督機關審查。
【問2】受刑人申請移監審查之情形為何?
- 移監作業辦法第十條規定:
(1)監獄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陳報之移監案件,監督機關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核准移送指定之監獄:
- 刑人符合指定之監獄收容標準。
- 指定之監獄收容人數未逾核定容額。
- 本監與指定之監獄非屬同一直轄市、縣(市)。
- 指定之監獄無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情形。
(3)前項之同一地區劃分表,由監督機關核定之。 - 審核程序及結果通知:
(1)各監獄對於移監申請案件均進行初核,經審查符合者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審核。
(2)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駁回理由將由監獄轉知申請人。
【問3】請問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的條件為何?
- 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
(1)外役監受刑人,應由法務部矯正署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
- 刑期七年以下,或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或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 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 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罪。
-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 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 因犯罪而撤銷假釋。
- 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
-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條例(即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係指在監執行期間無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聚眾騷動或強暴脅迫執行公務之人員或醫事、輔導之人員。
(2)有脫逃之行為或有事實足認有脫逃之虞。
(3)反覆實施誣控濫告、侮辱管教人員之行為。
(4)最近一年內有違規紀錄或執行期間違規三次以上。
(5)曾被遴選至外役監執行,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經核准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6)曾被遴選從事監外作業,因違背紀律或怠忽工作,情節重大,遭停止其監外作業。
(7)現罹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疾病。
(8)重度肢體障礙。
【問4】請問如何申請到外役監獄執行?
- 目前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作業每3個月辦理1次,受刑人可依機關公告,向管教人員提出申請,經機關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符合及評比初核積分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覆核。
- 矯正署覆核參與遴選受刑人之積分,並依積分高低序次提請外役監遴選小組審議,審議決定須經遴選小組出席委員2分之1以上同意行之,並依受刑人志願及外役監需求缺額辦理分發作業。
- 收容男性之外役監有八德外役監獄、明德外役監獄、自強外役監獄、臺東戒治所附設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臺中監獄附設外役分監及屏東監獄附設外役分監;收容女性之外役監則為臺中女子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