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服務導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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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民眾公平公開獲得政府資訊權利,本監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 ,提供公開政府資訊窗口如下:
- 「法律、解釋彙編及宣導參考文件」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解釋彙編及宣導參考文件,協助民眾瞭解本法。
- 「申請規定與表單下載」 : 列出申請政府資訊作業相關規定與表單。
- 「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本監於網站公開之政府資訊如下:
-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公佈於本監網站首頁及機關簡介網頁單元。
-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提供自91年度起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自95年度機關工作計畫、自104年度內部控制聲明書;業務統計方面則提供收容情形及業務統計資訊。
- 預算及決算書:提供相關歲出、入決算表、說明提要表、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
-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提供招標資訊。
二、本監政府資訊公開服務的範圍:
本服務園地為便利民眾取得政府資訊,雙管齊下:除規定民眾依法可向政府申請提供,並規定政府機關主動公開之資訊範圍。首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 必須主動適時公開的資訊內容 ,以免這些與民眾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過時,影響民眾權益。這些主動公開資訊多半會以政府網站、政府公報、記者會、說明會等形式或其他公開陳列方式提供。本監以網站為公開管道之一,另配合公開陳列等方式進行。其次,如不在主動公開範圍之資訊,只要不違反國家機密、民眾個人權益,均可 書面向政府申請提供 ,各政府機關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訂定相關的服務申辦程序,民眾按規定提出申請即可。
公開法規定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 公開項目說明 | 本監資訊公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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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及 法規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規定之法規命令發布程序辦理,即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並送立法院查照 二、條約、 對外關係文書: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以刊載於政府 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方式辦理 |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 | 本監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配合資訊化之趨勢,將本監之 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等資訊,於本監全球資訊網頁揭示清楚 | 公佈於本監機關簡介及為民服務之連絡方式網頁單元 |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本於業務權責及執行考量,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1 項諸款規定,決定妥適之公開方式 | 本監目前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一、施政計畫:提供服務躍升執行計畫 二、業務統計:以上網或刊載於出版品方式辦理 三、關於研究報告(如編列預算委託學者專家進行之報告、員工之出國考察報告等)部分除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頒行相關規定(例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外,本於業務權責及執行考量,自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1 項諸款規定,決定妥適之公開方式 |
一、提供自95年度起工作計畫 三、提供自104年度起內部控制聲明書 四、業務統計方面提供收容情形 |
六、預算及決算書 | 除主計處另為統一規定外,仍由會計室公開陳列於該室之方式辦理 | 提供公務預算晝、公務決算晝、作業基金預算晝、作業基金決算書、政策宣導經費執行等相關資訊 |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 一、請願之處理結果,不論有無成案,適時公布於本監網站 二、訴願之決定,適時公布於本監網站 |
本監目前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關於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由總務科提供廠商查閱服務 | 提供招標資訊資訊 |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關於受刑人受贈財物、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 | 提供受刑人受贈財物、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關資訊 |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 本監非合議制機關 | 本監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